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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街区制问题的行政学透视及化解路径

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25 07:3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01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

201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这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客观地讲,街区制并非什么洪水猛兽,也是一个可行的措施,但质疑和反对之声空前强烈。这种现象值得深思。本文拟从公共行政学的角度对街区制的政策争议进行理论透视,并试图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政治的、法律的与管理的:从公共行政学透视街区制问题的三种视角

美国著名行政学者戴维·H·罗森布鲁姆在立足公共行政的复杂性及其研究途径的多元性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关于“公共行政”的经典定义:“公共行政乃是运用管理、政治以及法律的理论和过程来实现立法、行政以及司法部门的指令,为整个社会或者社会的局部提供所需的管制与服务功能。”这个定义也受到国内学者的高度认可。之所以会这样,主要是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概念界定,而且提供了一个知识分析框架,即公共行政既是管理问题、政治问题,又是法律问题,从管理、政治、法律三个层面或三种途径来描述、阐释和分析公共行政。管理途径主要是基于行政部门的立场,去思考忠实的执行与落实各项法令规章;政治途径则是基于立法与决策的考虑;法律途径则强调的是政府的裁决功能、对维护宪法权利的承诺以及法治。这个分析框架不仅为学术探讨提供有益视角,而且也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做决策提供了有益思路。

在党中央提出“街区制”的意见后,街区制的实施无疑就成为一个公共行政问题了。行政部门已经在从管理的角度来思考如何落实街区制了,但尚未见诸于报端。目前轰轰烈烈的热议参与者主要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实际上是基于自身利益而对街区制的决策提出异议,并希望影响下一步的决策和实施,并期望政府对他们的诉求做出裁决和保护其合法权利。

那么,从公共行政学透视街区制问题,就有政治的、法律的与管理的三种视角。从政治的视角看,街区制问题是一个政策博弈过程,需要政府在充分听取和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决策。从法律的角度看,街区制问题是一个法治问题,需要政府对实施街区制可能影响的公民权利做出法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从管理的角度看,街区制问题是一个效率效果问题,需要政府认真预估实施街区制后能否实现其政策目标——解决交通问题和节约土地。

二、利益表达、合法权利与政策效果:社会对街区制政策的主要质疑

如上所述,公共行政是多层面多维度的,是政治的、法律的,也是管理的。那么,公共行政所涉及的两个方面——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都是这三个层面的参与者,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从这三个角度来思考公共行政问题。目前社会上对街区制的热议,绝大多数是质疑和反对的声音。从公共行政的三种视角考察,正好可以对这些质疑进行有效的分类梳理。

从政治层面看,社会对街区制的质疑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表达。在互联网时代,社会的意见被酣畅淋漓地表达了出来,网络上、微信上到处都有帖子和文章在密集发表。这些意见无非在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这个期间正是让社会充分发声的,也是中央倾听民意的绝好机会。的确,街区制的实施,尤其是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推广实施,对原住民的既有利益存在诸多侵扰。反对者们认为封闭住宅小区安全,开放式小区会导致原有相对较好的环境被破坏,居住空间也被挤占,如外人在小区路上占道停车等。他们还提出,小区公共空间已被业主们集体购买,分摊到他们房产的价格中去。还有一些人担心小区开放后来往车辆增多将使老人小孩面临危险,今后散步不方便了,等等。可见,社会上反映最强烈的主要是四类问题:安全、停车难、噪音污染以及先前购买房屋附带的小区设施的产权和处置权赔偿问题。

从法律层面看,社会对街区制的质疑反映了民众对行政权力的不信任及抗争,以及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众所周知,中国正在努力地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这次政府关于街区制的意见又来得很突兀,让民众对行政权力的放肆和威胁感非常强烈。因此,许多民众都针对街区制实施的两个领域——私人住宅小区与公共的单位大院——谁应首先“拆墙”,发表了几乎一致的呼声:先大院、后小区;先政府、后居民,让政府部门带头开门破墙,为居民率先垂范。在社会要求行政权力自我约束的同时,民众强烈要求政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购买的小区设施的产权和处置权。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文章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sxxzxyxb.cn/qikandaodu/2021/0525/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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